原告仅以转账凭证起诉债务人,其胜诉多大?
一、案情经过:
本案原被告系好友关系。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9笔共计91万元。其中4笔合计50万元,有转账凭证及借条等;另外5笔41万元有转账记录,但没有借条、收条。其后,因被告未能履行,原告起诉被告偿还91万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一审时,原告提交证据有银行转账流水、借条等。被告答辩原被告系合伙纠纷关系,不应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原告向其转账为原告应投资款,其借条视为原告的出资及被告收到的证明;被告还向法院出示原告与被告商谈时的照片、共同参观项目时的合影等;被告还说考虑双方系好友,处于相互信任,有关共同投资方面没有书面协议,仅口头约定;同时被告也提供其向某项目转款流水等,以及证人证言等。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原告其证明借贷法律关系不够充分,部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合分析上述情形,按照原告解释,原被告之间系朋友关系,基于信任,开始没有打收条与借条;后来借款增多,为了降低风险,就让被告打借据。因此,原告对于本案5笔没有借条的主张,因被告举出相反主张加以证明,故原告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律师观点:
1、原告提供转账凭证,已经初步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并非借款,其承担的不仅仅是抗辩的具体化义务,还负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也就是说,被告抗辩原告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相当于被告提出了一个新的主张。对于该主张,既要作出具体的合理解释,还需要提出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如果被告提不出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则基于原告已经提交了初步的证据,一般应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
2、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三、结论:亲戚、朋友、同学之间相互借钱的现象时有发生,基于对相互关系的信任或者碍于情面,出借人不会要求借款人签订书面协议,而是仅保留转凭证、聊天记录等。为了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还是需要留存借款合同等证明借款合意的证据。对于借款行为已经发生,但缺少借款合同等书面证据时,出借人应及时和借款人协商补充相关材料,以便于发生纠纷时以此主张还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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