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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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元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案

发布者:杨琳律师|时间:2020年07月31日|分类:劳动纠纷 |83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概要:

李某某于201179日入职鸿元公司,任财务总监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鸿元公司向李某某发放工资至20161231日,自20171月开始,鸿元公司因经营不善撤销了办公场所,李某某因此未至公司上班,鸿元公司也没再向李某某发放工资。后李某某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琼劳人仲裁字[2019]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李某某与鸿元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鸿元公司向李某某支付拖欠的工资27万余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万余元,合计41万余元。

二、案件结果:

杨琳律师作为鸿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理鸿元公司就仲裁裁决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李某某提交的证据作为切入点,从证据规则的角度结合本案案件事实进行说理,成功逆转法庭对于李某某主张在201711日至20181031日期间为鸿元公司提供正常劳动的观点,最终法院支持了本所的代理意见,撤销了仲裁裁决,由此鸿元公司取得一审胜诉,无需向李某某支付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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