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概要:
李某某于2011年7月9日入职鸿元公司,任财务总监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鸿元公司向李某某发放工资至2016年12月31日,自2017年1月开始,鸿元公司因经营不善撤销了办公场所,李某某因此未至公司上班,鸿元公司也没再向李某某发放工资。后李某某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琼劳人仲裁字[2019]第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李某某与鸿元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鸿元公司向李某某支付拖欠的工资27万余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万余元,合计41万余元。
二、案件结果:
杨琳律师作为鸿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理鸿元公司就仲裁裁决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李某某提交的证据作为切入点,从证据规则的角度结合本案案件事实进行说理,成功逆转法庭对于李某某主张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为鸿元公司提供正常劳动的观点,最终法院支持了本所的代理意见,撤销了仲裁裁决,由此鸿元公司取得一审胜诉,无需向李某某支付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