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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赔偿金争议案

发布者:文功和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23日 7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案由:我方律师代理魏某与单位的劳动纠纷赔偿纠纷争议案件

案号:深龙劳人仲(宝龙)案【2021】XXX号.

申请人:魏XX,女,汉族,住所:四川省达县XXXXX村2组17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XXXXXXXXXX926

委托代理人:文功和,广东蓝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XXXXXX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约社XXXXXXXXXX一楼101号,法定代表人:许XX

委托代理人:韦XX,被申请人处经理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确认申请人自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65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1年3月1日。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未签订。三、工资标准:根据双方确认的申请人提交的银行转账明细》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工资转账明细》可知,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4月28日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申请人2021年3月工资5550元。四、上班时间:根据双方确认的被申请人提交的《魏存燕4-5月工资》中所截工时可知申请人2021年4月出勤总工时为316小时、2021年5月出勤总工时为76小时,申请人最后上班时间为2021年5月11日。五、受伤住院及医嘱情况:双方确认申请人在2021年5月11日的日常工作中夹伤手指,申请人因此在深圳市龙岗区骨科医院住院14天,住院期问为2021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25日,出院医嘱建议全休贰月。六、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根据双方庭审确认的事实可知,双方确认申请人自2021年3月1日起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本委予以采信。同时根据庭审调查可知,被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交证据证明在申请人受伤后及治疗期满后未提供劳动期间,其已向申请人作出劳动关系解除的意思表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委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七、关于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被申请人确认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应自2021年4月1日起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双方确认2021年4月、5月上班时间,但均未举证其上班时可的属性,本委依法酌情认定申请人2021年4月正常工作时间出勤174小时、延长工作时间出勤44小时、休息日出勤98小时;021年5月正常出勤76小时、休病假时间为98小时;2021年月休病假时间为174小时;2021年7月休病假时间为8小时。双方约定按17小时核算申请人平时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加班工资,该标准低于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本委依法按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又因2021年5月12日起至月1日期间属于申请人受伤住院及休息期间,在申请人善举证明其属于工伤的情形下,本委依法根据病假工资标准核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综上,经本委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417.68元【17元/小时x174小时+2200元÷21.75天÷8小时x(44小时x1.5倍+98小时x2倍)+76小时x17元/小时+(98小时+174小时+8小时)x17元/小时x60%】

劳动仲裁裁决结果:

1)确认魏某与单位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

2)单位支付魏某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10417元。


律师点评:

1)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单位未向仲裁庭提交证据证明魏某受伤后及治疗期满后未提供劳动期间,其已向魏某作出劳动关系解除的意思表示。

2)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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