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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欠缴社保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发布者:向开权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4208人看过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 明确答复: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并非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结合到本案,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这是因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等行政法规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专属管理权、监察权和处罚权,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因此,此类纠纷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案例1:最高法王莹、沈阳红梅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申1124

案例2:最高法侯永滨、沈阳红梅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1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由此可知,社会保险费征缴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行政职责,由此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

案例:最高法 王春强与阜新矿务局八道壕煤矿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475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养老保险费测算及缴纳系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政职责,关于李玉喜主张用人单位智丰公司未足额缴纳其养老保险费的,应由李玉喜通过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具体的缴费标准和缴费比例等,并予征缴,故李玉喜的该项上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案例: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玉喜与湖北智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鄂09民终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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