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向开权|时间:2019年04月28日|9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23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周某驾驶鄂K×××××号小型轿车(载徐某)由南向北行驶至316国道安陆市南城金沟集贸市场路段时,与由东某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被害人韩某相撞,造成被害人韩某死亡、鄂K×××××号小型轿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韩某符合头部损伤后导致急性脑功能障碍死亡;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被告人周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周某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事故车辆逃离事故现场,逃避抢救义务,具有逃逸的直接行为故意。被告人周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结合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逃逸,按照该条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缓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肇事逃逸起点刑三年以上,显然是不符合判处缓刑前提条件的。而本案仍然能判决被告人周某缓刑,作为辩护人,主要抓住以下几个关键点发:
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能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自首,是本案成功辩护的最大关键点;
2、被告人能通过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是第二个关键点;
3、通过司法局作出建议缓刑的评估意见,是第三个关键点。
因此,透过本案可以看到,对于量刑起点在三年以上、不符合缓刑前提条件的刑事案件,只要抓住了减轻处罚的关键量刑情节,并结合其他从轻情节,同样可以取得宣告缓刑的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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