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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净身出户,债权人也有可能找上门

发布者:刘海志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621人看过


离婚时净身出户,债权人也有可能找上门

                                         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 刘海志律师

家住城南的李大姐最近比较烦,因为她摊上事啦,法院要来执行她的房子。

此事的根源有点远,得从十多年前说起。

十几年前,李大姐还年轻,才三十出头,那时候她刚从乡下来到宿迁城里,当时的宿迁刚建市不几年城区不大点,头脑敏锐的李大姐就感觉宿迁将来肯定能够发展起来,于是拿出自己的积蓄在宿迁贷款买了一套面积不大的门面房,起早贪黑作小生意还贷,搭上了宿迁的发展快车,也是天道酬勤,三五年时间,她不仅还清了银行贷款,还用辛苦积攒下的钱又购买了住房。

这期间,勤劳的李大姐认识了从外地来宿发展的老周,经人牵线搭桥,两人在2007年结了婚,婚后不久生育一子,一家人生活的有滋有味。老周是个生意人,生性不安分,喜欢摆阔气,讲排场,组建了建筑公司,一心要做大事业,生意是大啦可那欠款听起来都吓人。老实本分的李大姐越来越不能接受老周的做派,多次劝说老周踏踏实实做生意,一步一个脚印发展,老周开始还敷衍敷衍,后来就没好脸,最后到了拳脚相加的地步。要强的李大姐忍无可忍,于2013年提出了离婚,恰好老周也早已嫌弃,于是双方签了离婚协议,约定建筑公司归老周,债权债务由老周承担,孩子归李大姐,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李大姐带着孩子生活,虽然清苦,倒也踏实,就这么安安稳稳了两三年。本以为日子会一直这样过下去,谁承想法院要来执行她的房子啦。

李大姐一问才知道,原来申请人早在2011年借给老周200多万,期间老周有时偿还利息,有时就写个欠条,一直没有结算,后来听说老周的建筑公司不行啦,才来起诉的。因为借款日期是在李大姐与老周的婚姻存续期间,理应是夫妻共同债务,所以申请人就把两人一起告到了法院,法院审查后认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李大姐与老周共同偿还借款。

离婚时什么财产也没要,还得还债?都离婚都好几年啦,债权人还能找来要债?婚姻期间共同财产没分到也就罢啦,难道婚前财产也要倒霉?结婚几年,什么好处没有,还得把自己婚前财产搭上去。朴实的李大姐咋也想不通,人都快魔怔啦,逢人就讲,绕来绕去,总是这几个问题,好事的、同情她的,骂几句老周,道几句法院的不是,不好事的,听着也就摇摇头,还能怎么地,已然这样啦。

糟心、闹心、堵心的李大姐来到律师事务所,想听听律师的意见。

律师解析:

一、离过婚的李大姐需要承担债务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本案中,老周向第三人借款200多万元的事实,有老周亲笔书写的借条,陆续出具的欠付利息条据,以及相关款项往来凭证,足以认定民间借贷事实的存在,本案的借款发生在2011年至2012年之间,系在李大姐与老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老周将该借款用于了建筑公司的经营,通过以上事实可以认定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除非李大姐证明,老周与第三人之间约定了该债务是个人债务或者其与老周之间有过财产个人所有的约定且第三人也知晓,才能免除责任。很明显,李大姐与老周是不存在这些财产约定的,因此李大姐有义务偿还该笔借款。

二、李大姐依离婚协议约定抗辩能成立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本案中,尽管李大姐与老周的离婚协议上已经约定,婚姻期间的财产及债务李大姐统统不要,全部由老周承担,但是该离婚协议内容仅仅是老周与李大姐之间的约定,只对他们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其效力并不能及于离婚协议之外的其他人,李大姐不能依此来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债权人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夫妻对共同债务的清偿负连带责任。故李大姐依据离婚协议约定的抗辩不能对抗债权人,李大姐的抗辩不能成立。

三、法院可以执行李大姐的个人财产吗?

李大姐认为自己名下的房子是婚前自己攒钱买下的,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自己没要一分。法院既然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应当用共同财产来偿还,法院不应当执行自己的个人财产。我们认为李大姐的认识是错误的,法院判决主文是要求李大姐与老周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没有判决用共同财产承担还款责任,目前老周经营的建筑公司已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查封拍卖李大姐的婚前个人房产符合法律规定。

四、李大姐还有什么救济途径吗?

关于此事,李大姐本来有多次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但是由于在前期的离婚环节及审判环节,李大姐均未委托律师提供帮助,以至于现在债务缠,陷入被动局面。就现在的情形而言,由于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李大姐需要按照判决结果履行义务。值得说明的是,李大姐在承担了相应责任后,还可以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老周追偿。

案件启示录: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在离婚时总是草率随意的处分权利,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净身出户,事后即使反悔,就算诉至法院,有时也是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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