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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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侵权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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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按时归还欠款,律师道理原告胜诉

发布者:胡文远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20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远,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

  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远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吴某返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3750元(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9日暂算至2018年9月28日,按年利率6%计算,此后的利息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吴某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30000元自2018年8月11日起、220000元自2018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6元,减半收取为2553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为4323元,由被告吴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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