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正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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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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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况下合同无效?

作者:张正明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1次举报


1、《民法典》合同编未统一列举合同无效情形,“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规定”,也就是按照总则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来认定。按照总则第六章的规定,合同无效情形有4种,以下分述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典型表现是股权转让合同中的“阴阳合同”。股权转让双方出于逃税等原因考虑,签订了价格不同的两份股权转让合同。提交工商局做变更登记的合同属于“阳合同”,价格较低;双方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或者补充协议、抽屉协议),俗称“阴合同”。此种情形下,因为“阳合同”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因而无效;隐藏的“阴合同”才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因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合同有效。另一种虚伪表示行为是实践中常见的名实不符的合同,比如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现实中很多规章、规范性文件亦存在大量强制性规定,但不能仅依此就认定合同无效,因为“位阶不够”。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谓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也就是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赌债、请托等,法律给予其否定性评价,认定行为无效。政治秩序、金融秩序等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公共利益的,也属于公共秩序范畴。

2、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

(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指因智力、精神健康原因所致;因醉酒导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行为无效。需要注意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没有例外。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1、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2、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张正明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安徽省法律援助律师,宿州光大公益法律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宿州
  • 执业单位: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320********9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人身损害、法律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