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书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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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情形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承担责任的主体

发布者:丁书俊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7日|分类:交通事故 |247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遇到类似案件时,我们律师应当提醒当事人为了能够获得全额赔偿及查清案件事实,一定要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一并作为被告起诉,要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在诉前协商时,可以向挂靠人主张权利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在诉讼中,如果只起诉被挂靠人(挂靠人),被挂靠人(挂靠人)申请追加挂靠人作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人民大院可以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依职权追加挂靠人作为共同被告。

       因此,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有类似情况的,建议先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的情况搞清楚,被挂靠人在实务中,一般会表现为车辆的登记所有人,挂靠人一般会表现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发生事故后将其基本信息掌握好,有利于后期诉讼的顺利推进。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有利于使受害者的损失尽可能的得到全额赔偿。

     当然,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购买的保险一般会比较齐全,这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也有巨大的保障。在起诉时不仅要起诉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还要讲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在保险限额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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