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庭审结束时能否要求对庭审笔录进行复制(复印、拍照、扫描)? 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特别是庭审结束时向法院申请对庭审笔录进行复制时常被法院拒绝,并称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庭审笔录不能公开,结案归档后才能调取。然而律师在庭审后复制庭审笔录的目的主要在于书写代理词,若案件已经结案归档,失去了复制庭审笔录的意义。 那么律师是否有权在庭审笔录形成的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复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2020修正)第五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第七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可以看出,拒绝律师复制庭审笔录是不合法的。 在司法实务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都有针对性地出台了地方司法文件。分别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律师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通知》第二条“律师在庭审结束时或者在案件卷宗归档前申请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审判人员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落实。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当即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查阅、复制。”第三条“律师复制庭审笔录可以通过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进行,条件允许的,可以将庭审笔录刻成光盘交给律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律师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通知》第一条“律师有权在诉讼过程中查阅、复制案件的庭审笔录。人民法院提供查阅、复制的庭审笔录,应当经过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审阅并签字确认。”第二条“律师在庭审结束时或者在案件卷宗归档前申请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审判人员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落实。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当即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查阅、复制。”第三条“律师复制庭审笔录可以通过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进行,条件允许的,可以将庭审笔录刻成光盘交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