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雪飞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14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张某于庞某某去世之后与北京某印染厂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购房人为张某一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也为张某一人,其有权对涉案房屋进行处分。现五原告以张某出售涉案房屋侵害了共有人的权利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张某与庞某6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其与张某共同所有,故对于五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张某就其与庞某6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或履行问题如有相应主张,可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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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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