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乔珊珊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5日 4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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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我方当事人金X与xx岩土公司约定,由金X在XX岩土公司所承包的位于某地“XX项目B3地块基坑锚索施工工程”进行基坑锚索施工,工作内容为花管与锚索,工作形式为包清工。2018年4月,金X在完成双方约定的施工工程后,与XX岩土公司B3地块项目部人员马某、陈某确认了工程量及单价,经双方核算,原告施工工程费用共计19935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40000元,剩余159350元未支付,双方签订工程量结算单。
2018年4月18日双方签订结算单完成后,金X一直向XX岩土公司索要工程款,但XX岩土公司拒不支付,后金X无奈下聘请本律师进行法律维权。
2、案件点评:本案中,金X在合同中与XX岩土公司本身属于劳务分包合同,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金X向XX岩土公司提供了部分材料,于是该工程认定为建设分包合同,而不是劳务合同。本案中,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了管辖法院,同时确定了该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律师根据现有证据积极与被告相协调,最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金X成功要回189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