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原告提供转账凭证,可按民间借贷主张诉求,但如果被告能够提供合理的抗辩并证明转账并非借款,原告还要继续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否则,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被告通过转账形式多次向原告借款,被告辩称双方为恋爱关系,转账记录为原告主动赠与,除了其中500元为借款,其他转账不是借贷。
案例解读
原告提供转账凭证,已初步完成举证责任。本案中转账记录虽能体现转账的事实,但不能体现双方借贷的合意。同时,被告辩称双方处于恋爱关系,且原告的转账行为是一个持续过程,在原告未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据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友情提示
出借款项时,应签署规范的借款协议或书写借条;通过转账交付时,可在转账时备注款项用途,同时可短信通知对方;还款期限届满后,要及时催收并保存催收记录,避免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