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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的制作、发放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作者:王娜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59次举报

用人单位一般会将报到时间、地点、工作岗位、薪酬待遇等以录用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录用者,当录用者收到并同意的,双方就劳动关系订立便达成合意。由于其性质属于要约关系,用人单位在向录用者发送录用通知后,便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否则将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发送录用通知时应慎重,并注意以下几方面:

1)录用通知可附生效条件

  由于录用通知发送后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因此用人单位可在录用通知中附以生效条件,避免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如用人单位可注明要求劳动者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社保记录、体检报告等材料经审查合格,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录用通知必备失效条款

为应对实践中经常存在的应聘者提供虚假履历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在录用通知书中规定失效条款,并有权撤回或撤销录用通知,从而降低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3)录用通知中应对岗位职责加以规定

  用人单位应在录用通知中,对岗位职责及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的情形加以明确规定,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以便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及是否胜任工作的考察。

 4)录用通知中应含有冲突条款

  为避免录用通知与劳动合同条款不一致而导致的风险,用人单位可对二者关系作出界定。由于劳动合同一般较录用通知更为完善,因此,用人单位可在录用通知中规定,当劳动合同签订后即失效,或二者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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