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红娣律师网

连接大众、服务大众

IP属地:江苏

薛红娣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劳动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1:00

  • 执业律所: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961300098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间借贷担保人责任问题

发布者:薛红娣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 |694人看过举报


 一、民间借贷担保人责任问题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当履行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要承担保障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民间借贷担保人有责任期限吗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三、 民间借贷担保人责任怎么样免除

  (一)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1、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部分免责。《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均有欺骗故意;二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实施了恶意串通行为,足以使保证人受骗上当;三是保证人无过错。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保证违背保证人的真实意思,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欺诈、胁迫的主体只能是主合同的债权人,而不包括主合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二是保证人是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对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基础和内容不知情或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

  (二)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的变更,实质上是一项新的缔约行为,未经保证人同意不再承担责任,但保证人对变更的合同内容的认可必须是书面形式。若保证合同中有特殊约定,主合同内容变更为非免责条款的,保证人不能免除责任。

  (三)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保证合同未成立的主要情形有:主合同尚未成立;保证合同不是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依《担保法解释》22条,若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或者保证人在未设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的,保证合同亦成立;如果保证人已履行保证之主要义务,债权人亦接受的,合同仍成立。

  (四)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实践中应注意:债务转移必须合法有效,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已转移部分债务可不承担责任。保证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声明:此文章转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苏 连云港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961300098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0608

  • 昨日访问量

    5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薛红娣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