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冬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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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不住的淘宝停不住的剁手” 双十一购物引纠纷到哪起诉?

发布者:易冬生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3日|分类:消费权益 |393人看过


  双十一来临,管不住的淘宝,停不住的剁手。在消费狂欢之后,理智重回头脑,重新审视双十一的订单。不难发现有些商家在做“掩耳盗铃”的事情。法律的问题由法律来解决,但网购的合同去哪里解决?换言之,网络购物的买卖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下面,由一则案例来介绍。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7日,姜某使用天猫账户“jiang52059”在被告金某某公司开设在天猫购物平台的店铺“金某某数码专营店”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支付价款4799元。姜某购买该产品时看到页面宣传图标示:“4799元再直降200元”的优惠促销活动,认为商品价格应为4599元,即4799元直降200元,心动下单付款后才知道商品价款仍为4799元。

  姜某联系金某某公司,金某某公司解释说活动促销前的售价为4999元,活动促销价为4799元,已直降了200元。姜某认为促销前价格跟促销时价格毫无关系,金某某公司的页面宣传属虚假广告,严重侵犯姜某合法权益。为此,姜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买卖合同,姜某退回货物,金某某公司退还货款4799元。对此,金某某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

  【法院裁定】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被告金某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宣判后,金某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同时存在的,应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姜某(买家)作为淘宝会员通过信息网络方式与金某某公司(卖家)订立的买卖合同纠纷,属特殊地域管辖类型,原告有权依此法条规定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该合同并未对合同履行地作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既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是“线上订立,线下交货”的网购合同,被告通过邮寄方式交付货物,双方约定的收货地为原告住所地陆丰市,故收货地陆丰市为本案合同履行地。

  除此之外,金某某公司与姜某的买卖行为虽然是淘宝平台上进行的,并各自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签订了《淘宝服务协议》,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淘宝服务协议》中约定只在淘宝平台的经营者与金某某公司之间、淘宝平台的经营者与姜某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对此,金某某公司提出,双方在淘宝平台上进行的买卖行为,都应遵从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签订的《淘宝服务协议》中的管辖约定,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予以驳回。

  综上,陆丰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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