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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么处理电话骚扰、短信侮辱、恐吓他人的行为?

发布者:易冬生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3日|分类:电信通讯 |1702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21日,杨某到张湾办事处某酒店向省委巡视组反映问题,杨某随身携带一把长约15公民的不锈钢尖刀,被西湾社区工作人员发现,西湾社区工作人员对杨某进行了劝阻,杨某不听劝阻,持刀向工作人员胡乱挥舞,并扬言自杀。公安局出警,将杨某制服,依据治安处罚法第42条规定,对杨某行政拘留五日,已执行完毕,杨某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维持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警方有权依法履行维护辖区内治安秩序的职责。对杨某的违法事实,公安局收集并提供了杨某的询问笔录、证人杨某、王某、潘某的证言等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材料。因此,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人,应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以下罚款。本案中,通过询问笔录与证人证言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公安局在处罚决定中所认定的,杨某手持刀具胡乱挥舞将潘某等人逼退,随后持刀声称要自杀,后被出警民警制服的案件事实。故杨某符合治安处罚法四十二的规定,行政拘留五日,并无不妥。

骚扰电话、短信侮辱、恐吓他人的认定和处理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司法观点】

  一、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认定

  “淫秽信息”,是指具体描写或具体表现性行为的信息。

  “侮辱信息”,是指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信息。

  “恐吓信息”,是指使被害人对人身安全产生担忧和焦虑,产生足以影响其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娱乐的生理心理压力的信息,如威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实施伤害行为等。该行为的认定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就是必须是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的行为,如果是偶尔为之,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一般可以予以批评教育,不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就是这些信息无论是淫秽的、侮辱的还是恐吓的,造成的后果必须是已经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解》,吴高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出版)

  二、发送信息干扰他人生活行为及其特征

  发送信息干扰他人生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本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主体特征。本行为的主体是符合本法规定,达到14周岁的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任何公民。

  (二)主观特征。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种行为。

  (三)客体特征。本行为侵害的客体为他人正常生活秩序。

  所谓正常生活秩序,是指由法律和道德规范化了的生活秩序,是被社会公众所接受并自觉遵守的生活秩序。

  所谓“他人”,是指行为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行为人的亲属。随着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可以通过信件、电话、手机和网络等多种途径加强联系,增进友谊。但是,实际生活中有些人利用先进的通信工具,发送一些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对这种行为应当予以严厉地打击。

  (四)客观特征。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第一,行为人通过信件、电话、手机、网络等途径实施了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的行为。这里的“淫秽”信息,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信息;“侮辱”信息,是指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信息;“恐吓”信息,是指威胁或要挟他人,使他人精神受到恐慌的信息;“其他信息”既包括违法信息,如虚假公告、虚假中奖、倒卖违禁品等违法信息,也包括合法信息,如商品、服务广告等;“多次”一般是指3次以上。

  第二,行为人发送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即行为人发送的信息足以使他人由于收到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反复、经常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其行为遭到斥责、拒绝后仍然不停地发送,或者在夜间他人入睡以后发送等情形。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解》,吴高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出版)

  三、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的行为特征

  随着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可以通过信件、电话、手机和网络等多种途径加强联系,增进友谊。但是,实际生活中有些人利用先进的通信工具,发送一些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对这种行为应当予以严厉地打击。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是指通过信件、电话、网络等途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其行为特征是:

  (1)行为人通过信件、电话、手机、网络等途径实施了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的行为。这里的“淫秽”信息,根据《刑法》的规定,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信息;“侮辱”信息,是指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信息;“恐吓”信息,是指威胁或要挟他人,使他人精神受到恐慌的信息;“其他信息”既包括违法信息,如虚假广告、虚假中奖、倒卖违禁品等,也包括合法信息,如商品、服务广告等;“多次”一般是指三次以上。

  (2) 行为人发送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即行为人发送的信息足以使他人由于收到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反复、经常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其行为遭到斥责、拒绝后仍然不停地发送,或者在夜间他人入睡以后发送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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