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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发生纠纷,律师教你如何打官司!

发布者:易冬生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9日|分类:网络法律 |2543人看过

  基本案情

  厦门某网络服务公司及案外人平潭某酒业公司属于登记注册的白酒经销商。本案涉及的金门高粱酒原产地在中国台湾,制造商是金门某酒厂。金门某酒厂授权平潭某酒业公司销售其金门高粱酒。

  2016年4月4日,平潭公司进口一批台湾金门高粱酒。2016年4月15日,该批次高粱酒经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准予进口。2016年4月22日,厦门某网络服务公司购买平潭公司该批次的金门高粱酒。

  2016年5月7日,陈某在淘宝网向厦门网络公司购买两瓶金门高粱酒,价款1036元。同日,陈某用支付宝付款。2016年5月10日,陈某签收货物。陈某认为厦门网络公司销售的进口高粱酒没有加贴中文简体标签,要求其退款。因陈某不同意退货,厦门网络公司拒绝退款。陈某未对购买的白酒启封饮用。

  法院判决

  (一)厦门某网络公司向陈某退款1036元

  (二)陈某向厦门某网络公司退还货物高粱酒

  (三)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网购发生纠纷,律师教你如何打官司!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且案情简单、具有普遍性。争议焦点是:“涉案白酒是否加贴规范的中文标签?”“涉案白酒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陈某是否因不规范标签受到损害或误导?”本文将逐一分析。

  (一)涉案白酒是否加贴规范的中文标签

  陈某提供的录像从收货、查看包裹订单、拆包、取酒、拍摄酒瓶标签等环节连接紧密,没有被剪辑、剪接,具有真实性和连贯性,该证据的取得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录像中包裹订单号码与网购白酒的订单号一致,取出的高粱酒标签与网页销售商品的标签一致。故该录像证明厦门某网络公司销售的瓶装金门高粱酒没有加贴简体中文标签。但陈某提供的照并不能确定照片中的坛装金门高梁酒是厦门某网络公司销售的白酒,且只拍摄了酒坛的一个侧面,不能确定有无加贴简体中文标签。故陈某收集证据不足,导致因果关系认定不足。

  (二)涉案白酒是否存在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告销售的进口白酒经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准予进口,说明该批白酒的质量符合我国进口食品标准,系安全食品。

  (三)被告是否要支付原告十倍价款的赔偿金

  陈某主张涉案白酒未加贴简体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被告应按十倍价款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符合本法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进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食品标签使用规范汉子,不包括繁体字。”

  以上规定说明进口食品应加贴简体中文标签。陈某购买的瓶装进口白酒没有简体中文标签,但陈某购买后没有食用,未对其身体造成损害。陈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进口白酒存在有毒有害及实质性的质量、安全问题,食品经入境检疫是安全的。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涉案白酒没有加贴简体中文标签,存在瑕疵,但并不会影响食品本身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故陈某主张被告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1036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延伸阅读:教你如何打官司

  网购发生纠纷,律师教你如何打官司!

  (一)告谁

  网购是买卖合同纠纷的一种,买卖双方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应该告卖商品的商户,而不是网络平台(自营除外)。

  在决定起诉维权后,消费者首先应获取网店相关信息。没有网店营业执照、地址等相关信息,法院有权不受理起诉,而获取网店相关信息的最直接方法就是找网购平台的客服索取。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购平台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网店的相关信息。如果网购平台不提供或无法提供网店相关信息的,消费者可以将网购平台列为共同被告,要求网购平台予以赔偿。

  (二)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消费者网购时提交的电子订单就是买卖合同,收货地就是合同履行地,所以消费者可以选择在当地法院打官司。

  有的消费者称购物时曾看见过这样的条款:“一旦产生争议,您与XX平台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第一管辖法院。”依据此条,消费者似乎就不能在当地法院打官司了。但是,该条款为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有时网购平台故意将该条款隐藏在大量条款当中且并不加以提醒。根据《合同法》规定,该条款是无效的。

  如果网店或者网购平台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到约定的法院起诉,消费者可主张该格式条款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异议,继续由地法院受理案件。

  (三)证据

  在网购交易时,要留存相关交易证据,比如:

  (1)聊天记录

  网购消费的纠纷案件中,很多消费者往往不能准确得知卖家的基本信息。建议在网购时,通过旺旺、QQ、邮件等工具,尽可能获取卖家的真实身份、地址等信息,方便起诉。并且通过用旺旺、QQ等工具,将消费记录、聊天记录予以截屏保存,一旦发生纠纷,截图也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2)发货单、快递单

  收到的包裹中一般会有一张发货单,这可以作为销售凭证,要注意保存。一旦商品出现毁损时,如果卖家拒不赔偿。发货单、快递单等证据不仅可以让买家及时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索赔,还可以在诉讼中起辅助作用。

  (3)交易商品及包装

  消费者通过快递公司拿货时,先签字后验货仿佛是不成文的“规矩”,但是,签了字往往又发现货不对板。此时,你可以截图保持商品的宣传图片和文字,同时保留好商品原件,并对其拍照保存。

  (4)发票

  发票可以作为直接的维权证据,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大宗商品时,最好向卖家索取发票。

  (四)制定诉讼策略

  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消费者要起诉网店的商品有问题,需要举证其商品存在质量缺陷。对消费者而言,证明从网店购买过相关商品容易,因为有订单、付款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但证明网购的商品质量有问题却很难,主要是消费者不知道怎样去证明以及收集哪些证据,最终即便起诉也很可能败诉。这也是很多消费者选择忍气吞声吃哑巴亏的原因。

  事实上,要证明网购商品存在质量缺陷,消费者可以自行或向法院申请对网购商品进行质量鉴定,形成质量鉴定报告作为证据;或者可以向网购商品的原生产企业请求协助检查真伪,将邮寄回来的反馈意见作为证据。

  另外,《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消费者若网购了上述产品,可以据此要求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五)明确诉讼思路

  一旦消费者采取上述诉讼策略到法院立案后,消费者就极可能胜诉,而当网店败诉时,首先,网店必须退货退款赔礼道歉,甚至三倍赔偿。其次,法院判决书会认定网店销售违法商品,消费者完全可以拿着判决书督促网购平台查封该网店,不管查封是暂时的还是永久的,网店的损失必然巨大。最后,消费者无须担心网店不赔偿,一可以要求网购平台划扣网店保证金,二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旦网店提出庭外和解,若消费者没有时间,可以要求网店重新发货或者退款退货,承担诉讼费用并赔礼道歉。

  回到上文案例,“陈某提供的照并不能确定照片中的坛装金门高梁酒是厦门某网络公司销售的白酒,且只拍摄了酒坛的一个侧面,不能确定有无加贴简体中文标签。”这属于陈某的证据收集失误。故发生网购纠纷时,涉案金额较大时应及时询问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手段,进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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