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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中无还款日期和利息相关约定,能否主张利息?

发布者:高永飞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1932人看过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06条的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同时根据该法第211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那么,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还款日期?能否主张利息?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06条的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同时根据该法第211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在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的情况下,该笔借款应当认定为不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对于催告期满之前的利息出借人无权主张。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公民之间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因此,如果债务人在催告期满后仍不归还欠款,作为债权人是有权自催告期满的次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向其索要借款利息及借款本金。

  综上,在欠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是可以随时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如果这一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还款,债权人有权自催告期满的次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向其索要借款利息及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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