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不少朋友咨询,信用卡逾期,或银行借款逾期了,被记收了高额利息,甚至已超过了本金,对此,本律师特意整理了有关金融借款利息上限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判例情况。
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013年7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更是全面取消对贷款利率上限的管制,交由金融机构自己进行市场化定价。
最高法2017《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 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 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 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2019年最高法《九民纪要》)第51点提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但是《九民纪要》并未提出具体的调整标准,没有明确提出24%这个数字,而且还专门提到要“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
2020年最高法《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借贷利息包括罚息等死死卡在4倍LPR范围内,但该规定第一条即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对金融借款利率上限而言,是否存在可统一适用的规则?
很遗憾,在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均没有统一的规则,即便最高法的案例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有支持无上限的,也有支持调整的。在各地方法院的判例中,有适用民间借贷规则的,有参照适用民间借贷规则的,有适用最高法的《金融审判意见》的,还有支持金融借款利率无上限的。
但根据判例的统计情况来看,法院对金融借款利息过高时,参照民间借贷规则进行调整的还是占较大比例。(具体案例后期和大家再具体分享)
最后,希望最高法能尽快出台有关金融借款利息问题的明确的统一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