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利率问题,最高院再次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较以前进行调整,利率保护上限以2020年8月20日为界,前后有别。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因此如果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在2020年8月20前,则不用考虑,只考虑原来的24%和36%两条线,但是如果法院受理时间是2020年8月20日后,则要分两种,一种是借款合同成立在2020年8月20前的,自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24%和36%,最高支持24%,但对已经按照36%支付的利息不予返还;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另一种是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后的,则自成立后至借款返还之日都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