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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超律师
执业资质:1511520**********
执业机构: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民间借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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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彭超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5日|分类:人身损害 |238人看过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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