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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超律师
执业资质:1511520**********
执业机构: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民间借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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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彭超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595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因此公证文书有明确的给付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可以直接依据公证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而无需先通过诉讼确定权利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利用好公证对于后续权益的保障是很有利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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