幅度过大的调岗降薪,显然改变了原定的劳动条件,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而言,如果用人单位拟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作变动,应视为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双方当事人需要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否则,员工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但是,企业经营过程中,为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常常需要对经营管理方式做适当调整,这也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重要体现。因此,《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因此,员工违反公司规定,用人单位是可依据公司规章规定调岗、降薪的。但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调岗行为构成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实质变更的,用人单位对该调岗行为的正当性、必要性应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
另外,如果公司章程并未对调岗、降薪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原则上是不能对员工的违规行为作出调岗降薪处理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对员工作出调岗、降薪决定以后(一般是一个月之内),员工没有提出异议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的规定,应视为员工同意用人单位的调岗降薪行为。
作者:张洪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向祖豪律所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