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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的公司与劳动者的关系

发布者:李志彩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5日|分类:公司法 |381人看过

 设立中的公司与劳动者的关系

  公司设立只是公司成立前的筹备阶段,可能出现设立成功或者设立失败两种情况。因此对于设立中的公司与劳动者的关系,也应从以下两方面来考虑:

  1、公司设立成功。一般认为,公司若如期设立,则在设立过程中设立人所为的为设立公司所必要的法律行为由设立后的公司承继。因此公司如期设立后,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应由设立后的公司承担,劳动者可请求设立后的公司承担此期间的劳动报酬、报销其他必要费用。

  2、公司设立失败。由于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公司有可能设立失败,或者叫做设立无效。关于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后果,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并非无法可依。公司虽不能如期成立,但劳动者为公司成立付出的劳动仍然不能抹杀。劳动者应该拥有劳动报酬的请求权。根据上文的分析,设立中的公司虽然不是法人,但是仍然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意思表示能力,最重要的是有一定的财产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公司的设立者由于公司未能成立则成为此期间发生的为成立公司所必须行为的责任者。因此劳动者可向公司的设立者要求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或者费用。对此,国外也有类似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1843条规定:以登记前筹建中的公司名义进行活动者,应对此完成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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