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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花湖“禁游”再思考:莫把惠州比杭州

发布者:李志彩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0日|分类:合同审查 |580人看过

今天在友圈看到有关杭州游泳爱好者起诉杭州西湖风景管理区争取游泳权的新闻,特别把《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查看了一下,说来也挺有意思,两个地方都有别具特色的西湖,都搞起了“禁游”的规定,难免不让人直把惠州比杭州,以至于一些市民朋友认为既然杭州西湖都可以“禁游”,惠州红花湖“禁游”好像也是理所当然。但是尽管都有“禁游”的规定,但两个地方却又截然不同,下面梳理一二,和大家进行交流。

惠州红花湖和杭州西湖的功能定位不一样。杭州西湖风景区为全国知名景区,是国内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遗产中唯一一处湖泊类文化遗产。其功能主要是游览观光消费一体。而红花湖的功能定位,据百度百科介绍,

“红花湖是惠州西湖活水的来源,为彻底解决西湖污染问题,从1991年开始,经过3年多努力奋斗,市政府在西湖上游建设红花湖水库,引鲜活水入西湖,每年为西湖注入475万立方米的活水,为西湖洗两三次“澡”,改良西湖水质。”

红花湖从一个仅为改善西湖的水质的湖泊转变成为惠州市民的健身圣地不得不说是给了惠州市民的一个意外惊喜。

通俗的理解下景区功能(这个百度没有,我自己理解的):大家想着杭州西湖的时候,可能就是:风景很漂亮,过去旅游吧,拍照片发朋友圈。而不会想着去游泳、骑车或是跑步;而我们一提到红花湖,可能第一反应就是过去骑车、游泳和跑步,尽管骑车带有一定的游览的性质,但更多的还是休闲健身。所以,红花湖在惠州市民的概念中休闲健身的作用比旅游更大。外地游客也很少会专程来游览红花湖,或是到红花湖骑车、游泳或是跑步,我们去外地旅游当然还是首先考虑这个风景区是否知名,是否具有旅游的意义。

那么,为什么着重提出景区功能这一说呢?通过上述分析大家可以看到,红花湖是否禁游实质上对整个惠州西湖旅游的品牌影响并不大,外地游客可能根本不知道红花湖,也不在乎红花湖是否禁止游泳,假如其来惠州也不会因为红花湖而来,可能是罗浮山、西湖或是双月湾等。但是杭州西湖不同,许多人想着去杭州可能就是要去西湖游览观光,但是如果湖里一群人在游泳,可能就会对西湖这个旅游品牌有较大影响,加之,杭州西湖是国内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遗产中唯一一处湖泊类文化遗产,湖泊为西湖风景区的最重要资源和价值,湖泊的保护也就更显重要。从这点上说,那杭州西湖禁游来比红花湖,确实有些牵强,倒是和惠州西湖有一定的可比性。

另外,在红花湖骑车、游泳、跑步、散步的人中,游泳爱好者也仅占极少的比例,且占用红花湖的时间相对也少,而且游泳爱好者一般都是在清晨或是傍晚,错开了骑车徒步的高峰时间,一定意义上说反而是分流了景区的人流压力。如果说对景区环保产生压力或是危害,那么是否也应该禁止骑车、跑步或是散步的人呢?如果说游泳行为会污染水源,那么散步的人产生的或是丢向红花湖的固体垃圾和白色污染物应该更严重。另外关于游泳是否会污染水源,以及红花湖是否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问题,我在前面的文章中已经讲了许多,这里就不赘述了。

两个地方景区的游客承载量天差地别,景区环保压力不具可比性。杭州西湖为全国著名风景区,游人如织,游客日流量有超过百万人的记录,红花湖因受限于本身功能定位及交通等各方面原因,最高纪录也不过是六七万人。整个惠州西湖的游客人数可能会多些,但惠州因为有红花湖的存在,所以惠州市民并不反对西湖禁游,因为功能定位不同。

尽管一些节假日高峰期人数较多,但大多数时候游客的数量不是很多。因为这个理由禁止在红花湖游泳,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一些节假日高峰期、或是为了一些检查的需要可以进行必要的限制,但一棍子打死全部限制就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

两个景区自身的环境条件和净化能力不具可比性。据百度百科,杭州西湖的总水域面积为6.39平方千米,平均深度2.28米,库容量1429万立方米;红花湖库区水面1.62平方千米,水深28米,库容1900万立方千米,集雨面积6.85平方千米。尽管红花湖库区面积较小,但库容量远大于杭州西湖,加之景区游客不多,天然湖泊的自净能力,两者的环境条件不具可比性。反而一旦立法通过,执法过程中需要依靠机动船舶,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可能远高于游泳的人产生的污染。

综上所述,杭州和惠州两地尽管都禁止游泳,但实质上并不具有可比性。地方立法的首要目的是要根据地方的实际,为了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需要而立法,是为了切实能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把这方面的问题处理得更好而立法,而不是为了立法而立法,为了限制市民权利而立法。

两个地方立法的差别。然而就算是立法,两地立法还是有明显的差异: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在西湖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和擅自游泳。”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在西湖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和擅自游泳及其他污染水体行为的;”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草案)》第十七条【风景名胜区内涉水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进行下列破坏水资源和水生态资源的行为:(三)游泳、洗澡、便溺;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水域游泳、洗澡、便溺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比两地的立法可以发现,区别主要有两个:一是杭州禁止的是“擅自游泳”,而惠州则是“直接禁止”;二是,惠州的罚款比杭州的更高。那么,“禁止擅自游泳”和“禁止游泳”之间又有什么差别呢?

一是为法律执行保留了可操作性。“禁止擅自游泳”就有一个在符合管理规范的条件下可以游泳在立法上保留了一定的空间,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一些规范,为法律的执行提供了缓冲的空间。比如可以要求游泳爱好者经过一定的申请程序,可以有组织有纪律的开始游泳。据了解,《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就立法通过了,但也只是这一两年才开始加强执法。

二是为一些赛事活动的举行预留了法律层面的操作空间。按照惠州西湖的立法规定,以后红花湖的铁人三项赛事也将难以得到批准。但如果禁止的仅是擅自游泳,则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一些赛事活动依然可以举办进行,也不会违反法律规定。

三是体现了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在缺乏缓冲政策的情况下,贸然全面禁止在红花湖游泳必然会遭到游泳爱好者的抵触,执法的难度也会增大。如果前期禁游有过渡政策,比如需要履行一定的申请手续,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并要求游泳爱好者遵守规定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游泳,同时要求游泳爱好者签署相关免责声明,无疑会更好的解决和缓和这种抵制情绪。待日后红花湖的环保压力确实增大,或是被调整为饮用水源保护区,再出台新的政策法规也赢得了时间。法律的执行难度也会大大减低,同时也较好的树立了法律的威严。

说得那么多,并非不爱红花湖,也并非不珍惜红花湖,实际上每个惠州人都应该珍惜和保护红花湖,因为这个确实是上天赐予惠州人民的巨大财富。但是正因为珍惜和喜爱,所以也就更关注其发展,也就更希望它能够让每一个市民合法的享受到这笔财富。有关部门也应当更多的从市民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并非红花湖不可禁游,而是要禁得有理有据、合理合法。游泳行为是否真的就对红花湖产生了这么大的污染和伤害,红花湖是否真到了非禁不可的地步,值得我们每个人的深思。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出台十几年,也就这一两年才正式加强执法,尚且遭遇如此大的阻扰,执法难度不可谓不大,而惠州红花湖从各方面和杭州西湖都不具有可比性,禁游是否是唯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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