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却没有明确具体的分配方式,很多人认为公有住房的征收补偿利益为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平分,但实践是这样操作的么?
持均分观点的人的主要依据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
九、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
答: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上述解释以均分作为原则。
但上述解释是旧时拆迁时的口径,目前已采用征收政策,关于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原则上只能作为参考。在实践过程中,法官会基于多个事实、理由来分割征收补偿款,至于符合一个事实或者多个事实的共同居住人能够多分得多少,则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有以下几个事实可供参考:
1、房屋来源
2、实际居住情况
3、征收补偿款的构成
4、房屋维护的贡献
5、与承租人的关系
6、共同居住人的他处房屋状况
7、共同居住人的实际情况(一般可以理解为房屋被征收后对他生活造成的影响)
8、年老体弱的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