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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死案件,追加被告后终获赔偿526805元

发布者:计祥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3日|分类:交通事故 |55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7日上午10时20分许,甲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某县唐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市第四十五中宝翠园校区门口时,撞到正琦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过马路的受害人乙,造成乙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经过某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甲系A公司的员工,其所驾驶的案涉小型普通客车所有权人系B公司,甲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系在工作中。该车辆在中国人保财险某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的商业三责险,并购买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二、案件判决结果:

   1、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7353元;

   2、被告甲、A公司和B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其他损失合计409452元;

   3、保险公司就上述第二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三责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其他损失270000元。

   三、案件评析:

   本案原告共主张被告连带赔偿损失613884.6元,最终法院支持526805元,就其中本案的相关问题,作如下分析:

   1、关于追加被告的问题,本案是在开庭前20天,本律师接受委托,前期系由另外一名律师代理。在起诉的时,并未把案件中的A公司(用人单位)作为被告。后本律师在接受代理后调取了驾驶员甲的社会保险参保记录,发现其系A公司原工。后立即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将A公司追加为被告,且驾驶员甲系在送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系在履行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A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把A公司追加为被告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有利于保障原告及时获得赔偿。

   2、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案我方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并没有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法院一般才会支持此项诉请。也就是要想获得该项赔偿需同时具备上述两个基本条件,因本案被扶养人有子女且有赡养的义务,遂法院未支持,也系符合法律规定。

   3、关于本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了8万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侵权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低于5万元,但不得高于8万元。但本案能够支持8万元亦在通过积极举证和法院沟通基础上获得的。这在一定的程度上给受害人的家属一定的心理安慰。当然也并非每个类似的案件都能获得最高额赔偿。

   4、关于保险公司绝对扣除10%的不计免赔率的问题。案涉事故车辆因为违反装载规定,保险公司扣除绝对扣除10%免赔情形即仅在三责险27万的限额内赔付。我方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提醒和明确该项规定的义务,该项条款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但法院对此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我方任然对此持保留意见。

   四、案件经验总结:

   1、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要积极调查取证,明确案件的责任主体,以免遗漏被告。

   2、对各项赔偿项目要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以获得法院支持,如被扶(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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