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锐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拆迁安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发布者:张锐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246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1日,李某与耿某自愿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明确约定:1、子女安排:双方婚生子李昊由李某抚养,被告耿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三个月支付一次,支付到学业结束。原被告双方离婚后,被告耿某从未支付过抚养费,自2010年11月1日--2020年6月21日,共计116000元(116个月×1000元);2、财产处理:耿某对西南街老房子及该房因开发、拆迁获取的新房拥有居住权;李昊拥有西南街老房子的所有权,李某为李昊所有权的监护权人,此房不经过李某同意,不得出卖、转让、出租;李某拥有西南街空闲宅基地、1.7亩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以上该三项财产权益因拆迁、变更等原因产生新的财产权益也归李某所有,以上权益如需被告帮助办理手续的,被告方必须承担义务配合办理。原被告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房屋因开发、拆迁获得宅基地财产权益归原告所有。2019年该房屋因拆迁获得补偿款46000元以及房屋租赁费9600元,该笔款项由被告耿某领取。被告耿某于2020年8月14日,为原告李某出具欠条一张,证明其欠原告55600元(糖坊街宅基地补偿46000元加房屋租赁费9600元),并约定于2020年8月30日前还清。至今被告耿某尚未偿还该笔欠款。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院认为


  原告李某与被告耿某于2010年11月1日解除婚姻关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真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做出了明确约定,被告耿某应按照约定支付婚生子李昊的抚养费,并将房屋因开发、拆迁获得的宅基地补偿款及房屋租赁费偿还给原告李某,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耿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耿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补偿款及房屋租赁费55600元;

  二、被告耿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孩子抚养费116000元。

来源:网络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