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在实际审判的过程中,不少原告急于摆脱当前的婚姻状况,却被六个月的间隔期限困住,甚至有些被告以此作为谈判的筹码,恶意拖延诉讼。
按照法律规定,自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后过六个月才能第二次起诉。当事人收到法院不准离婚的判决书后过15日,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的情况下,一审民事判决书生效,判决书生效后次日开始计算六个月,期满后可以再次起诉。如果是按照撤诉结案的,撤诉裁定送达当事人即生效,次日起算六个月。原告在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又起诉的,不予受理。那么是不是有“新情况、新理由”就可以再次起诉了呢?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新情况、新理由”没有给予具体规定。在实务中通常是指当事人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出现了以下三种情形:(二)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重大犯罪可能的;(三)因其他原因导致婚姻无法持续的严重情况和理由。例如出现了凶杀、自杀,一方涉嫌重婚的,可以认为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此外,一方犯罪或患严重的疾病影响婚姻关系等情形也应酌情考虑。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判决不予离婚的被告在此期间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新的离婚诉讼。不少人认为,第一次起诉被驳回,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就一定会判决离婚。其实不然,法院依然会根据具体证据、庭审情况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审查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有符合离婚条件的,法院才会判决离婚。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是自由的,这是每个人的权利,但是当感情出现问题,面对离婚时,夫妻双方往往没有任何预备,难免在诉讼上浪费大把的时间。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委托律师处理,事先做好充足的准备显然是最合适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