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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和侵占罪的区别

作者:施明良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5次举报



在我国法律中,“不当得利”和“侵占罪”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涉及的法律规定和应用领域也不同。
“不当得利”是民法中的一个概念,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它主要涉及的是在没有法律或合同基础的情况下,一方无故获得利益,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不当得利的一方应当返还利益。例如,如果一方无故多收了另一方的钱,那么多收的部分就构成了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侵占罪”则是刑法中的一个概念,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侵占罪主要涉及的是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超出了合法权利的范围,对他人的财产权构成侵害。例如,如果一方在管理他人财物的过程中,滥用职权,将财物据为己有,那么就可能构成侵占罪。
总的来说,不当得利和侵占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不当得利是民法中的概念,主要涉及的是无因得利的问题,解决方式通常是返还利益;而侵占罪是刑法中的概念,主要涉及的是占有他人财物的问题,解决方式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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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施明良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法学学士,现任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常州市武进区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团成员,从事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常州
  • 执业单位: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420********7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工伤赔偿、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