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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07/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作者:刘文韬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140次举报

广西2007/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从2007年6月1日---2008年5月31日起实施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发布

序号项目标准(元)备注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899区统计局提供的二○○六年统计数字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771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792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414

3、职工月平均工资1505

4、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分行业年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10075

采矿业17737

制造业17104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5988

建筑业16455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20642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0940

批发和零售业13405

住宿和餐饮业10762

金融业29576

房地产业1655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46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2249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3361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5091

教育17039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0690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20400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0330

5、住宿费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及贵港市每人每天40(区财政厅桂财文字[1996]第4号通知)

其它地区每人每天25

6、伙食补助费

县城以及3万人以上人口的城镇每人每天补助15

注: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3、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第6项计算。

2008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00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151.3元;

3.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224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747.5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二○○八年)

序号项目标准(元)备注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00区统计局提供的二○○七年统计数字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224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151.3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747.5

3职工月平均工资1825

全社会分行业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农、林、牧、渔业12409

采矿业21232

制造业1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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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韬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拥有法学学士学位。现执业于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1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取保候审、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