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文韬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6日 7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31日,林X(投资方)通过网络连接下载APP与A公司签订了《投资理财合同书》,约定:投资人为林X,投入本金数额42780.78元,计息日2019年7月31日,到期日2019年8月10日,预期收益率12.35%,周期分红金额33064.21元;产品名称为XX加工项目,还款方式为每日复利,保本保息;如果投资有亏损的情况,则无论亏损大小由被告承担全部损失,按合同承诺付款给原告等。林X分别于2019年7月2日、2019年7月31日向A公司账户转账支付了8000元、14900元,共计22900元。后A公司告知林X“2019年注册的会员用户必须充值1万元进行投资”“身份认证激活标”才能正常提现,如在2019年8月11日之前没有进行身份认证激活的会员,全部当做不法分子利用地下钱庄洗黑钱,平台有权冻结林X的会员账户,并将账户里的资金以林X的名义捐献给红十字会。后林X支付资金后无法提现,已投入的资金也被冻结,所以林X没有再投入款项。同时林X曾报警,但警方没有立案。
后林X委托本律师处理本案,本律师经仔细研究林X提供的《投资理财合同书》发现,合同约定的“每日复利,保本保息”、“如果投资有亏损的情况,则无论亏损大小由被告承担全部损失”、“预期收益率12.35%”等应属无效约定,因此林X与A公司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无效。随后本律师代理林X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林X与A公司签订的《投资理财合同书》无效、要求A公司返还林X投资款及利息并由A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林X与A公司签订的《投资理财合同书》是否有效。
《投资理财合同书》约定的“每日复利,保本保息”、“如果投资有亏损的情况,则无论亏损大小由A公司承担全部损失”、“预期收益率12.35%”等,也即林X交付资金后收取固定收益,且不承担本金亏损的风险,基于此,林X签订合同纯粹是追求固定的本息回报,而非投资项目的波动收益,亦不承担任何风险,委托理财合同中,投资机构作出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保底条款的承诺,违反了委托代理制度的根本属性,导致双方民事权利义务配置失衡,违背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影响投资机构的存续性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约定,由于该约定是涉案《投资理财合同书》的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故保底条款无效导致涉案《投资理财合同书》中林X与A公司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无效。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的合同关系无效后,双方应当相互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建议:
互联网拉近了普通大众和金融理财的距离,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选择互联网金融,但大部分互联网金融因为进入门槛低,缺乏风险控制,所以会存在一些较大的风险。投资者在选择理财机构和理财产品时,应当谨慎、理性,对于不懂、不了解的产品类型尽量不去接触,为了避免风险,购买理财产品时必须要注意以下两点:
应当先对投资机构和理财产品进行了解,勿轻信投资机构工作人员的话;
签订理财合同时应当一定要仔细看清合同条款,特别是风险收益、提现资金等条款,一旦发现投资机构存在拒绝投资者提现资金、或者要求充值费用才能提现以及拒绝支付收益等情形,要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处理并及时止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