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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与张X、郑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北京市京师(秦皇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6日 10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2日至2017年12月28日按年利率6%计算;以25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1日按年利率6%计算;以22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日其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赵X与二被告原系朋友关系,二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30万元,同时承诺3个月后归还。2016年11月2日,原告通过银行将30万元借款转入被告郑X农行个人账户,同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2017年12月28日二被告通过儿媳妇陈XX的银行卡向原告归还借款5万元,2018年12月1日二被告通过其公司的工作人员闫XX的账户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二被告未能如约全部还款,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清偿借款,但均未果。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二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X郑X辩称,原告起诉属实,二被告确实借到原告的30万元款项,但由于目前经济不景气,所以二被告希望能够分期还款。二被告已清偿了8万元,对于剩余借款认可还款。但是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希望原告给予一定的宽限,允许被告方能够分期还款。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与二被告相识。2016年11月2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于当日向被告郑X账户转入款项30万元。同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赵X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时间3个月归还。借款人:张X郑X2016年11月2日,××××××××”。借款后,二被告于2017年12月28日通过陈XX向原告转账归还借款5万元,于2018年12月1日通过闫XX转账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交的借条、转账凭证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的真实存在。原告履行完出借义务后,二被告应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二被告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剩余借款2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但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二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时间为2016年11月2日,借条中载明的借款期限为3个月,故应认定二被告需自2017年2月3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根据二被告的的还款情况,原告所主张借款利息的计算基数及利率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逾期借款利息的时间起算点应界定为2017年2月3日。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郑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X借款22万元,并支付以借款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12月28日期间,以借款2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1日期间,以2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借款实际偿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借款利息;

二、对原告赵X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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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河北-秦皇岛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师(秦皇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3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