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涂宗盛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9日 16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某由涂宗盛律师代理;
2018年10月12日,林某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徐某借款1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31日止,如未按约定还款,林某将以每日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如产生诉讼纠纷,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林某承担。上述事实有林某亲笔出具的《借据》为凭。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徐某多次催讨,林某拒不还款。
本院认为,林某向徐某借款12万元,有徐某现仍持有的由林某出具的《借据》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在案为据,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林某亦无异议,足以认定。债务应当清偿,林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徐某要求林某偿还借款12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徐某借款12万元及该款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4年
2次 (优于85.06%的律师)
1556分 (优于82.53%的律师)
一天内
12篇 (优于73.0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