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2018年2月26日,小学与X公司签订了合同,该合同已履行完毕。2018年9月21日,小学又与X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约定:X公司不能交付校服的,须向小学偿付校服货款总额的20%的违约金。前述合同经X公司工作人员杨某签字。该合同签订后,小学已向X公司支付服装款76092元。根据小学与X公司的交易习惯,X公司员工杨某一直作为代理人和小学签订校服采购合同,故小学有理由相信杨某有代理权,故小学与X公司在2018年9月21日签订的合同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X公司法定代表人去世,X公司经营困难,已停止生产。X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小学交付合同约定的服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故为维护小学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原告小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小学与被告X公司在2018年9月21日签订的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X公司返还原告小学已经支付的服装款76092元;3.请求判令被告X公司向原告小学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货品价值的20%);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资金占有损失从2018年9月26起以76092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辩称:被告X公司未答辩。
法院认为,小学与X公司签订关于制作校服的合同,该合同虽未加盖X公司公章,但系X公司员工杨某以X公司名义签订,杨某之前也代表X公司签订过同类合同,且在小学预付货款后,向小学出具了加盖有X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的收据,小学有理由相信该合同系杨某代表X公司签订。故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合同约定如逾期交货超过一个月,小学有权终止合同,X公司应支付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也未请求调整,X公司至今未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
1、原告小学与被告X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签订的合同于2019年5月13日解除;
2、被告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退还原告小学货款76092元;
3、被告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小学违约金30436.8元。
4、驳回原告小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1元,由原告重小学负担50元,被告X公司负担801元。
三、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点是在于X公司的员工杨某能否代表公司与小学签订合同?因为杨某之前也签订过同类合同,且在小学预付货款后,向小学出具了加盖有X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的收据,故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X公司未如期交货,小学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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