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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于哪些案件可以决定不起诉?

发布者:仲夏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752人看过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是指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

人民检察院法定不起诉有以下七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刑事案件绝对不起诉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如果检察院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赔偿义务机关就是检察院,如果检察院没有批捕,公安机关在先行拘留的时候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此时的赔偿义务机关就是公安局。

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二)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证供、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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