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案情介绍:艾某与贺某系夫妻关系,贺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快手平台打赏主播26万元。后贺某又与主播发展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向其转账3万元,购物花费2万元,共计31万元。艾某认为贺某未经其同意将上述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主播侵犯其财产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贺某与主播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主播应返还其财产31万元,快手公司对返还上述钱款共同承担责任。
另查明,快手公司系网络平台运营商,快币是平台的专用虚拟货币,用于购买付费服务。同时,用户可以进入直播间赠送主播“礼物”,主播获取收益为获得礼物折现收益的50%。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贺某通过转账,网络购物赠与主播财物的赠与合同无效;主播应返还艾某2.5万元;
二审判决:维持原审第一项判决内容;变更主播返还给艾某5万元。
二
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贺某与主播、快手公司是否形成赠与合同关系以及合同效力。
据判决结果可知:一审法院认为,快手主播在平台进行直播表演,贺某观看主播直播表演并用快币进行打赏,主播是基于直播表演获得收益并非单纯的获利行为,故贺某与主播之间并非赠与合同关系。因贺某在快手平台购买快币进行消费,双方之间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亦非赠与合同关系。此后,贺某与主播发展为婚外情关系,贺某擅自使用夫妻共有财产给主播转账并购买物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赠与,侵犯了艾某的财产权益应为无效。而贺某转账、购物赠与主播的钱款系夫妻共同财产,艾某享有二分之一财产权益即2.5万元,应返还给艾某。
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认为,艾某主张贺某与主播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贺某将夫妻共同财产31万元通过快手平台打赏、转账、购买物品等方式赠与主播侵犯其财产权益。但主播在平台针对不特定人员进行直播表演系要约行为,而贺某的打赏行为系承诺行为,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履行完毕。至于贺某与主播发展为婚外情关系之后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赠与。因侵犯了艾某的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故艾某有权要求主播全部返还。
小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合同。赠与合同中,接受赠与是一种纯获利的行为。
而相对于网络直播这种新兴事物,其是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将传统表演形式与互联网相结合的产物。通常情况下,网络直播需通过终端将表演形式的音视频信号传递给不特定人观看以获取商业利益。因此,用户在直播中进行打赏是认同主播表演内容而支付的一种对价,主播通过表演获得的收益而并非单纯的获利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赠与。
艾某的权益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由于贺某与艾某在夫妻关系期间未对婚内财产进行过分割,因此本案中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艾某有权要求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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