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长柱律师
史长柱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5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西-南宁
15000214860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9:00-21:59)

咨询我
09:00-21:59

房价上涨,卖房人违约怎么办

发布者:史长柱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7日 2839人看过 举报

2023-12-07

律师观点分析

导读:

王X和李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于同地段房价迅速上涨,李X反悔,不愿履行房屋约定义务。王X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且看本文解读。

案情介绍:

2016年1月2日,王X和李X通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对李X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某区某路1010弄200号303室的房地产的买卖居间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在中介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后,李X收取王X的定金20000元。后经王X多次催告要求李X履行协议约定的事项,李X仍未履行该协议约定的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的义务。于是王X将其诉至法院。

法律解读:

首先,王X与李X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是自愿、合法、有效的,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该《协议》约定全面、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李X收取王X的定金20000元,根据合同法第一十五条及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该定金是在合同订立前交付的,其性质为立约定金,目的在于保证正式合同的订立。李X收受定金而未履行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于王X。

其次,李X在签订协议后,因房屋价格上涨的实际情况,一直未实际履行相关义务。依据该协议的相关约定,李X应当于该协议签订后30天内与王X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然而,李X在该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并未与王X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为此王X曾在2月11日和2月18日分别给李X发过催告函,让李X务必于2月18日以及2月25日前往居间方签约处就该协议约定的买卖条件与原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李X仍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

最后,根据《协议》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诚意履行。如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经另一方书面催告仍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相对方承担每日总房价款0.05%的逾期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本协议或单方解除本协议,若因上述原因解除本协议的,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且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王X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史长柱律师,大学期间参加法学理论学习,后通过司法考试。2018年正式踏入法律行业,在上海执业。期间一直坚持学习在华政接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50120********78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
1450120********78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