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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前未立遗嘱,财产该如何分割

发布者:史长柱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4日 1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导读:

孙X不幸去世,生前留有一笔财产,但并未立遗嘱。作为唯一的子女孙X,由于荒X继母的阻挠,不仅无法尽孝,而且自身的继承权也受到侵害。弱女子孙X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看下文解读。

案情介绍:

孙X系孙X(2014年10月10死亡)与前妻所生之女,孙X与黄X(孙X的继母)系再婚夫妻,二人未育有子女。孙X的父亲于1996年死亡,母亲于1999年死亡。故孙X的法定继承人为孙X与黄X。

孙X离世前的财产情况如下:上海市某路240弄1号405室房屋一套,钱款人民币24万元,丧葬补助金3万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人民币9万元,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88000元,职工补医待遇金额人民币8000元,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人民币21000元。

另,据女儿孙X陈述,其与父亲孙X的关系非常好,孙X生前一直与一个遗愿,要求女儿的户口能迁入上海市某路240弄1号405室,但遭到继母的极力反对,孙X只得与黄X协调,共同承诺买车给女儿并且在其结婚时给予20万元的补偿。继母黄X在与孙X共同生活期间,并未尽到一个妻子应尽的义务。黄X没有任何收入,每月的社保金额都是父亲孙X代付。但黄X却整日与孙X争吵不休。孙X患有脑梗,单位考虑到其具体情况,再三要求其回家静养,而黄X知道后大脑孙X的办公室,要求其继续上班,只是为了不扣除每个月300元的收入。孙X无奈只得带着重病缠身的身体坚持上班。孙X不进得不到家庭的温暖,而且终日郁郁寡欢,导致最后一次脑中风加心肌梗塞,不幸离世。黄X在孙X生前不仅对其苛刻,去世后的行为更不像一个正常妻子的所为。孙X去世后办事,所有的一切事宜黄X都不允许任何人参加,包括女儿孙X,将亲朋好友及单位的礼金都强揽腰中,甚至不让孙X捧父亲的遗像。不仅如此,黄X虽控制着孙X的所有财产,但连孙X的坟墓费用都不愿意出。种种行为让作为女儿的孙X无法忍受,遂将继母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解读:

本案系财产继承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孙X与黄X的继承地位如何以及各自应当继承的财产份额。法律关系并不发杂,只需按照《继承法》中的规定,按程序处理即可。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孙X与黄X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对此并无异议。

关于二人应当分得的数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由本案的陈述可看出,黄X作为孙X的妻子,生前并未尽到一个作为妻子应尽的义务,甚至不顾孙X的严重病情强迫其去上班。性质十分恶劣,当属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不尽扶养义务,因此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但考虑到遗产分割属于一家人内部的纠纷,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因此,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协商结果或者意见,作出合理的调解协议。

案件结果:

本案经法院支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位于上海市某路240弄1号405室房屋归黄X所有,黄X应于2015年7月1日前给付孙X应继承的钱款人民币170000元。孙X遗留的钱款人民币24万元,丧葬补助金3万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人民币9万元,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88000元,职工补医待遇金额人民币8000元,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人民币21000元,均归孙X所有。

史长柱,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中共党员。2018年从事法律工作至今,2023年前在上海执业,现转战广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50120********78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取保候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