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的司法认定要点与实务指引
从最高法案例看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的司法认定要点 —— 以 (2020) 最高法民申 7050 号案为例
裁判要旨
当事人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固定回报,且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即使办理股权登记,法院仍可能认定为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法律关系。核心判断标准在于是否具备 “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的投资本质特征,以及股权登记是否构成让与担保。
案情解析:1300 万元 “投资款” 为何被认定为借款?
2015 年,事益公司与付某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
法院审理认为,付某不承担经营风险、收取固定收益,且股权登记不符合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形式要件(无股权转让协议、增资金额与股权比例不对应),最终认定双方为民间借贷关系,股权登记构成让与担保。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的三大司法认定要件
实务建议:律师如何防范 “名投实贷” 法律风险?
延伸思考:让与担保的实务处理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 68 条:
结语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的认定,核心在于穿透合同形式,审查权利义务是否符合法律关系本质。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结合合同条款、履行情况、股权性质等多维度举证,避免因 “名实不符” 导致法律后果偏离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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