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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

2025-04-09

发布者:郑周洪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9日|分类:民间借贷 |2094人看过举报

【最高法案例】“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的司法认定要点与实务指引

从最高法案例看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的司法认定要点 —— 以 (2020) 最高法民申 7050 号案为例

裁判要旨

当事人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固定回报,且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即使办理股权登记,法院仍可能认定为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法律关系。核心判断标准在于是否具备 “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的投资本质特征,以及股权登记是否构成让与担保。

案情解析:1300 万元 “投资款” 为何被认定为借款?

2015 年,事益公司与付某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



法院审理认为,付某不承担经营风险、收取固定收益,且股权登记不符合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形式要件(无股权转让协议、增资金额与股权比例不对应),最终认定双方为民间借贷关系,股权登记构成让与担保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的三大司法认定要件

  1. 收益方式:固定回报 vs 浮动收益

    • 投资的本质是 “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若协议约定 “无论盈亏均按固定比例 / 数额返还收益”“保底条款”,即使名为 “投资”,也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如本案约定 “四年内收益达到投资额度,不足部分由甲方弥补”)。

  2. 风险承担:是否共担经营风险

    • 投资关系中,投资者需承担公司经营亏损;而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仅享有到期还本付息的权利。本案中 “乙方不承担经济损失” 的约定,直接指向借贷法律关系。

  3. 股权登记的性质:真投资 vs 让与担保

    • 若股权登记未伴随实际股东权利(如表决权、管理权),且股权比例与投资金额不对应、不随公司资本变动而调整,可能被认定为债权担保(让与担保),而非真实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参考《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68 条)。

实务建议:律师如何防范 “名投实贷” 法律风险?

  1. 合同条款审查

    • 对投资方:若追求固定回报,应明确约定为 “借款”,避免使用 “投资”“分红” 等模糊表述,同时通过抵押、质押(而非股权让与担保)降低风险;

    • 对融资方:若需引入真投资,应在协议中明确 “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润、承担亏损”,并保障投资者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

  2. 证据链完善

    • 若涉及股权登记,需保留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文件,证明股权变动的真实性(避免被认定为让与担保);

    • 资金往来备注用途时,避免使用 “投资款”,可注明 “借款” 或 “往来款”,结合聊天记录、还款计划等佐证法律关系性质。

  3. 争议解决策略

    • 诉讼中,可通过调取公司财务报表、会议记录等,证明是否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如本案中事益公司未能举证付某参与经营,成为败诉关键);

    • 涉及让与担保的,可依据《民法典》主张 “清算型实现方式”(即股权折价或拍卖后优先受偿,而非直接取得股权)。

延伸思考:让与担保的实务处理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 68 条:


结语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的认定,核心在于穿透合同形式,审查权利义务是否符合法律关系本质。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结合合同条款、履行情况、股权性质等多维度举证,避免因 “名实不符” 导致法律后果偏离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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