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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几种情形下,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发布者:郑周洪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167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王某与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江某由于酗酒,经常因生活琐事对王某拳脚相加。2009年,王某在遭受又一次毒打后离家出走,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王某与江某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对于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江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为此,法院判决王某与江某离婚(财产分割略),并由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为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原《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者这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在原《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修改为“与他人同居”,并增设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兜底条款,赋予法官个案判断的裁量权,为离婚无过错方提供较为灵活的救济依据,更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特别注意

《民法典》第1051--1054条还新增了婚前重大疾病的告知义务以及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情形: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可从向法院请求撤销其婚姻的角度着手,向被告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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