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柳律师

  • 执业资质:1440620**********

  • 执业机构:广东荣迅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侵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司没钱还,能要求没出资到位的股东偿还吗

发布者:刘柳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6日|分类:公司法 |959人看过


案例分享

2012年,吴某依协议享有对实业公司36万余元报酬请求权。2016年,吴某以2014年实业公司增资、股东彭某认缴期限为2023年5月30日前、2015年彭某将股权转让给蔡某为由,诉请实业公司给付报酬,彭某、蔡某在认缴及受让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并未支持股东责任加速到期。

法院认为,依《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可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是其法定权利;欲突破上述规定而剥夺股东的期限利益,应当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规定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前提之一是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判断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是依据其认缴承诺而言的。该案,彭某增资认缴期限为2023年5月30日前。章程所约定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能认定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进而要求彭某及其受让人蔡某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院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更加肯定了上述观点,若债权人仅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那么,股东出资何种情况才能加速到期呢?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另外,根据九民纪要的通知,还规定了两种可加速到期的情形: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此种情形下,应比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加速到期股东未届期限的认缴出资。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件下加速到期的财产归公司的债权人而非归公司所有。

若一旦申请破产,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按《企业破产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加速到期,加速到期的财产归公司,以实现所有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该情形即公司对股东放弃了即将到期的债权,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

公司债务包括签订的买卖合同、借款、产品责任产生的债务、因环境侵权产生的债务、为他人提供担保产生的债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