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荣飞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7日 4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飞律师。
被告:李某,杨某。
原告王某因与被告李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各向原告返还用于购买XX门面的借款17,500.00元,共计35,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原是夫妻关系,被告杨某与原告系母子关系。被告杨某于2012年04月2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杨某、李某夫妻双方由于买XX门面向杨某的母亲借款35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借条上有杨某和李某的签字,李某对签字不予认可。二被告于2013年02月06日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共同债务即杨某父母的35,000.00元予以确认,并约定用XX门面出售后的款项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向其借款35,000.0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及二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足以认定。被告李某虽对借条上的签字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且即便系被告杨某单方面出具,但二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该笔借款进行了确认,故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借条对还款时间未做约定,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也可以随时向原告还款,只有在被告明确表示拒绝还款时,原告的权利才受到侵害,此时点才是诉讼时效的起算时点。因被告李某未曾作出拒绝还款的意思表示,故其提出的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对于被告杨某提出的其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的抗辩意见,双方的离婚协议书虽约定由门面出售后的款项偿还,但该约定仅对二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二被告各自承担17,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各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17,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