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原告为甲,被告为乙,第三人为丙
事件:甲乙双方均为旅行社(注意旅行社的章很多没有备案),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乙方向甲方定酒店房间310间,共计241640元,而后乙方向甲方出具欠条载明乙方欠甲方241640元并约定分期支付,这是原告视角。原告认为该债权很简单,有欠款的事实,并且有欠条作为证据。欠条具有广泛用途,借钱可以是其中一种原因,其它例如在履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服务合同等合同中,只要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打“欠条”,故欠条只要有一定的基础事实都能被法院认可并支持,该案清楚明了。
被告乙视角认为,我虽然和甲出具了借条但是后面甲、乙、丙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由丙来偿还该债务以抵偿丙欠乙的债务。事实上被债权转让协议甲和丙都签字盖章了但是乙起初是想让丙自己清偿该债务所以没同意债权转让,但是在开庭的时候又同意该债权协议,但在起诉时丙已经将丙欠乙的钱还清。
争议焦点:该债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律师意见:乙在本案中是双重身份,既是甲乙之间的债务人也是乙丙之间的债权人,关于债权转让丙自愿承担乙对甲的债务,该自愿承担不需要乙的同意,但该协议还涉及乙对丙的债权消灭,故当甲和丙对乙发出要约时乙明确表示拒绝故该协议未达成,事后乙又同意事实上是一个新的要约。
结果:法院全面支持律师意见,判令被告乙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