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似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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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自主选择交通事故鉴定机构

发布者:葛似兰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6日|分类:交通事故 |327人看过

      在我国,官方鉴定机构是由公检法系统设立的鉴定机构,这类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定的效力。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社会上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结论报告,仅仅是一种参考,或者说是一种依据,并不能作为最终定案全部证据。当警方不采信鉴定报告时,当事人还可以重新请鉴定机构重做鉴定,如果和保险公司结论差距太大,使赔偿无法进行,还可以上法庭,由法庭邀请第三方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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