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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婚内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陈学建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5次举报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内增值部分如果属于自然增值,一般依然认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当然,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以及其增值部分进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的增值部分就是该条所指的“自然增值”,应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


现执业于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擅长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民间借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0********1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