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凯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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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合伙人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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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投资后,后悔了,要怎么要回投资款?

发布者:马凯健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9日 40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合伙还是投资,如何要回你的投资款

中国人合伙讲究情投意合,在合作之处往往展现出关系坚如铁,但是一旦出资运营后,便是另外一张脸。此时,如果你后悔了,是否还有机会全身而退,下面系我承办的一起合伙投资合同纠纷,讲述一段令人值得回味的故事。

一、案情简介

2017年被告吴某某向委托人刘某某介绍了其成立的河南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目标公司”),并邀请刘某某投资目标公司。吴某某向刘某某描绘了目标公司将来会上市,刘某某投资成为股东后占有的是原始股权,将来肯定能赚取巨额收益。基于信任吴某某的承诺,委托人将投资厨鲜生款200万元转到吴某某指定账户。

但是转账之后不久,委托人刘某某要求交付投资的对价,却被告知投资款全部赔完。

委托人刘某某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辛苦赚取的200万元,投资转款后自己都没参与任何经营就被告知全部赔完。

后来委托人逐渐发现该笔投资款并没有用到目标公司的生产和经营中,而是被吴某某挪用到了其他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那么刘某某该如何拿回属于自己的款项呢?

二、办案过程

(一)、案件一波三折,先是按照“合伙关系”起诉导致败诉。

案件经过第一次起诉,委托人是陈述其与被告吴某某是合伙关系,因为认识时间长了产生信任,就是合伙做生意,但是合伙没有弄成,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退还合伙出资款。

但是因为委托人与被告之间没有任何书面协议,导致法院最终认定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合伙关系的证据,对于转款200万元可以另行主张;

后来委托人又独自以不当得利纠纷案由,起诉退还,法院却以委托人自行陈述是投资款,不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再次驳回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最后,委托人又重新找到我们。

(二)确定投资合同关系,起诉被告违约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取得了胜诉

委托人重新找到我们,是对我们充分的信任,我们经过查询50多篇案例,尤其是郑州市辖区内的案例,均可以看到类似的投资合同关系。而这些案例中取得胜诉理由只有一条,就是解除投资合同。但是解除权如何取得,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证明收取款项的人违约,甚至是严重违约。

最后,依据的事实就是目标公司实际并没有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刘某某投资目标公司取得收益的目的根本没有办法实现,基于刘某某与目标公司投资无法继续履行,刘某某只能解除投资关系,要求返还投资款。

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办案心得

(一)、本案委托人与被告的法律关系来源于基本的生意投资事实,但是为什么可以生出不同的“花朵”(这里的“花朵”指的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生活事实的提炼,这里需要经验、实践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委托人向被告转款了200万元是一个事实行为;转款原因是委托人与被告之间事先协商;投资公司作为股东、进行股权估值放大最终通过分红取得投资收益是主观的想法,这些想法需要客观的证据进行证明。

法官判决审理案件绝对不是靠主观逻辑的推理,而是依靠客观事实结合法律条款,确定你原告原告的请求权依据,然后思维在法律依据与客观事实之间进行来回的穿梭,靠着自己多年的法律实践经验,给出一个最接近客观事实真相的判决结果。

这里可以梳理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合伙关系,合伙成立公司,以公司的名义运营取得收益;二是投资关系,即股权收购成为公司股东。

看似都是投资,实际背后的逻辑并不相同,导致委托人承担的举证义务也不一样。

合伙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是合伙合意、合伙比例、分红等;投资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是投资的对价是什么、投资获取收益的方式是什么、投资合意如何证明。

合伙关系的证明标准较高,最好有书面合同,没有书面合同也需要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正是因为法官要求合伙证明标准较高,委托人无法拿出证据,才导致一审主张合伙关系时,法官判决认定合伙关系的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合伙关系成立,该200万元可以另行主张。

委托人第三次起诉(第二次是以不当得利被驳回,在本篇文章中不再赘述)经过反复讨论,通过分析大量的裁判文书,律师考量法官对于该类案件的裁判思维,确定了投资合同关系起诉的诉讼方向。

证明投资关系的证据当时只提交了一份微信聊天记录,被告认可委托人在目标公司占股比例。再经过被告的答辩认可委托人确实是投资目标公司,至此投资关系已经确立。就是这样简单的证据就达到了证明投资关系成立的证明标准,不能不说法律关系的选择是取得胜诉的基础。

(二)、成立投资关系,下一步就是找到被告违约的地方,开始发动攻击了。

目标公司收到委托人的投资款以后,并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委托人在2019年1月3日催促询问公司注册具体股份占比和注册股东,目标公司始终没有回复,对于如何使用投资款、公司管理状况、亏损情况等从来没有向委托人通知或者征求过意见。

投资关系虽然形成,委托人履行了投资义务,但是作为合同一方的目标公司明显没有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委托人作为投资人从没有掌控过自己投资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被告根本没有将做强做大目标公司作为自己的首要目标。

同时,根据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可以看出,委托人投资款根本没有进入目标公司,因为实收资本项始终为零。

至此,目标公司已然成为了一个空壳公司,至今没有任何资产,委托人投资款究竟去了何处也无从看清。

委托人投资目的成为了遥遥无期、无法实现的目标。

(三)、目标公司没有履行投资约定内容,解除合同后被告目标公司有义务返还委托人的投资款。

1、被告及目标公司并没有按照投资约定使用投资款。

首先,我们对被告个人进行详细的网络搜索,发现其除了目标公司以外,还经营着许多其他公司,并且这些公司到处租用房屋,开展市场经营,反观目标公司却没有任何资本注入和市场经营行为,所以可以确定委托人投资到目标公司的款项被挪用到了被告个人其他公司的经营中。

现被告个人将委托人投资的资金无偿挪用至其他公司经营使用,造成委托人投资目标公司获得相关利益的目的无法实现,至今目标公司没有留存任何资产及体现投资收入。

2、被告目标公司没有依约将委托人注册为股东,同时委托人也从来没有享有过股权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股东出资后,公司应当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才能行使股东权利。而河南厨鲜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既未给委托人签发出资证明书,也未将委托人载入该公司股东名册。

委托人是期望通过投资目标公司取得公司股东身份,以股东身份的名义获得公司收益或者股权增值的财产利益,但是实际上委托人从来没有参与过目标公司的经营,询问法定代表人何时注册股东、是否营利均被无情的拒绝。委托人投资后,连基本的经营决策权、知情权、监督权等参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的权利都没有。

(四)、最后,顺理成章,你既然拿着我的钱没有使用在约定的项目,我就有权解除投资合同

首先,委托人尚未被登记为股东,可以单方选择终止为自己设立股东身份的权利;其次,既然目标公司没有进行任何投资经营活动,现双方已经发生分歧争议不再具有继续合作可能的情况下,强行捆绑继续完成公司经营情况有违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规定,委托人主张解除《股权合作协议》并返还投资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利益最大化原则。最后,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委托人在投资后也询问过账目数据,但是都没有得到过正面的回复,对于公司收入来源、客户资源等核心内容并不掌握,也未参与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对公司没有实际控制权。

综合以上事实,委托人无法实现其合投资目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投资款。

通过该案件的感悟是每个案件办理,如果没有思路就是去找案例,通过案例比对分析法官审理案件的思维逻辑,逐渐应用在自己的案件情况中,不要盲目去起诉,起诉之前搜索案例、研读案例的功夫一定要到位。

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学士学位。一直从事律师职业,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99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伤赔偿、合伙联营、取保候审、公司法、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