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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胜诉

发布者:李梅玲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22日 1420人看过 举报

2026-01-2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原告: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梅玲(四川壮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律师

被告:吴某(隐去身份证号、详细住址,简化身份信息)

审理结果:原告王某胜诉,法院支持其全部核心诉讼请求

二、案件核心事实

20211114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吴某将乐山市市中区房屋以245000元价格卖给王某吴某需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按约定足额支付全部购房款(20211114日支付定金20000元,1117日支付剩余225000元),被告仅交付房屋钥匙,未配合办理过户。

经查,案涉房屋为拆迁安置房,被告吴某并非该房屋拆迁安置户,无该房屋所有权及处分权,导致房屋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被告抗辩:不同意解除合同、不退还房款,主张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入住使用,且未约定过户时间,原告知晓房屋为拆迁安置房。

三、李梅玲(委托诉讼代理人)

作为原告王某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案件审理,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代理思路,助力原告实现全部诉讼目的,核心优势体现在以下3点:

证据梳理与提交精准高效,夯实胜诉基础:协助原告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重点提交《购房协议书》、购房款收条等关键凭证,清晰佐证原告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未履行过户义务的核心事实,所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形成完整证据链,被法院全部采信,直接反驳了被告的抗辩理由。

法律适用精准,抗辩逻辑清晰有力:针对被告的抗辩主张(不同意解除合同、不退款),结合案件事实,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明确提出被告无房屋处分权,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合同目的,符合合同法定解除情形,被告应全额退还购房款的代理意见,逻辑严谨、于法有据,最终被法院采纳。

聚焦核心争议,精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程聚焦案件核心争议点——“房屋过户不能的责任归属,避开无关争议,精准指出被告并非房屋拆迁安置户、无房屋所有权的关键短板,明确被告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有力维护了原告王某的合法权益,最终推动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购房款),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四、法院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第一款第()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20211114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于2022118日(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解除;

二、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原告王某购房款245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8元),由被告吴某负担;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李梅玲(电话微信同号:15298089912),四川壮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自 2020 年正式投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乐山
  • 执业单位:四川壮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120********1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保险理赔、民间借贷、侵权
四川壮志律师事务所
1511120********18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保险理赔、民间借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