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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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涉嫌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经辩护人有效辩护从一审判有期徒刑5年、罚金20万元到二审定罪免处、赔偿经济损失3万余元

发布者:刘金伟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5日 12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张某涉嫌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辩护人关于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二审法院判决定罪免除,使被告人恢复了人身自由。

【裁判要旨】上诉人张某利用迷信蒙骗被害人,给被害人看病造成被害人死亡,严重破坏了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上诉人的行为符合利用迷信蒙骗被害人致其死亡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但被害人荣某死亡主要原因系因其肺部疾患急性发作致急性呼吸衰竭而死亡,上诉人张某对被害人实施掐太阳穴、摁后勃颈、拍后背等客观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诱因之一,应当认定情节轻微,可以对上诉人张某免于刑事处罚。

【案件事实】荣某因患支气管哮喘等呼吸系统疾病于2015年在滦南县医院、唐山市工人医院住院治疗,症状并未有效缓解,家属认为其有癔病,便由其丈夫于20176月初两次陪同到张某处“看香”,后荣某按张某要求在家中利用烧香、烧符等迷信手段进行“治病”。20176月11日荣某病情反复,其丈夫开车拉着她于2时许到张某处等候“治疗”,10时许,荣某疾病发作,张某见状采取掐太阳穴、拍后背、烧符等手段“救治”,“救治”过程中被害人当场休克,后拨打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经检查确认被害人荣某已死亡。经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死者荣某符合因肺部疾患急性发作致急性呼吸衰竭死亡,外伤、疼痛、惊吓等因素可诱发并促进原有疾患的急性发作、发展。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万余元;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张某犯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并处罚金20万元;张某犯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免于刑事处罚。

【律师说案】作为张某的辩护人,律师在全面查阅案卷卷宗后,在定罪方面,认为可以做无罪辩护,主要是基于被告人并未实施利用迷信蒙骗被害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也未阻止病人进行正常的治疗行为;对被害人采取的掐太阳穴、拍打后背等方式是紧急情况下普通人常见的救助方式,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证据不足以认定。但遗憾的是,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但律师认为,法院最终做出定罪免除的刑事判决,也应与考虑到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有关。

刘金伟,硕士研究生学历,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主要执业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公司股权纠纷、一般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唐山
  • 执业单位: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220********4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经济犯罪、股权纠纷